今天几个人说起了请假条的事情,我也说一下看法。
从职工的管理上看,遵守劳纪律,按时上下班,有病或有事要请假,这应该成为共识了,人人遵守规章制度,一个单位才能正常运转。
从职工权益来看,请假条对职工的保护作用太大了。我举了一个例子,2018年我们林场的一位职工,他在监管山场的时侯身体不舒服,向分管领导口头请假,然后回县城看病,做了检查开了药,当晚就在家里突发急病去世了。
这件事情闹得很大,当时劳动局不想认定为工伤,因为没有请假条。后来分管领导做了证,力主这个职工是在工作中患病才回家治病后逝世的事实,前后折腾了三个月,职工属才领到了工伤赔偿。
这个事情,给林场的管理层提了一个醒,职工有事要请假,才能尽量避免更多的麻烦。
今年6月5日,我们单位的一位职工在劳动中砍伤了左手食指,因为事实清楚,我们三名职工为他作了证言,先是写了证人证言上交到劳动局,后来又被劳动局邀去分别做笔录,并且要求做出自己所言都是事实、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最后签名、按手印,整个过程非常庄重严肃,这个操作过程,让为事实作证的人也心生忐忑。
照这种工伤笔录的要求,我本人对没有事实依据的职工工伤是不敢瞎作证的,因为要承担法律风险。
所以对职工考勤的事情要重视,在我认为,职工有事就请一下假,在工作期间不能乱串岗,不能超出工作区域,以避免出现意外。
2020年林场的一个职工就出过这种事情,他骑摩托超出工作区域办事,摩托车侧翻受伤住院了,他要求同事和领导为他办理工伤,这个事情后来就没有办理工伤,因为没有人给他证明是工作中的工伤,他也只能自费治病。
2019年,我们的一位职工,在晚上11点左右在超出工作地点十多公里处发生车祸逝世,由外县的交警接办此案,后来交警作了血液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车死亡。这位职工的妻子胡搅蛮缠、大吵大闹,要求职工同事为他作证是办公事外出,要求领导出具工伤证明,但林场拒绝了。这件事前后闹了一年多,最后死者没有认定为工伤,也没有得到工伤赔偿。
我们林场职工原来有一百多人,现在也有五十多号人,林场的管护点多,职工分散,管理的难度很大,所以要求职工有病或有事写请假条是必要的。一是严肃纪律,让职工遵纪守法,保持单位稳定;二是保障职工权益,在岗的、不在岗的,请假外出的、不请假擅自外出的,如果发生了意外事故,职工的赔偿是有巨大差别的。有假条的,事实责任能很快确认,申请工伤等权益很容易通过;没有假条的,事实不清的,职工权益就很难得到证明和赔偿。
所以,管理一个单位,管理好职工权益,要求职工守纪律,有事有病写假条,是对职工的一种保护,也能让单位减少事实不清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