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例实训(案例六)1

1

法院应当要要求大唐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大唐公司用给百富公司登记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资,为股东瑕疵出资,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出资义务的,取消其股东资格。

标准答案:法院应当责令大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所出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如果未在合理期间内解除,则认定大唐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8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容易出错点:不能直接否定出资的效力,而是先给股东补正的机会。如果在隔离期间不能补正,才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

不能。大唐公司与其他出资人没有法律上的连带关系,都做江南公司的股东,各自关系独立,所以不能要求大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本题中,蒙志远所出资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属于出资不实,。蒙志远应当向公司补足差额,大唐公司作为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15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处则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能。夫妻一方以夫妻公共财产出资的,未经另一方同意,该处分行为位无权处分,应当履行出资不是的责任。

不能得到支持。本题中,柳青以夫妻共有财产房屋出资,属于无权处分,江南公司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故江南公司原始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1款: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311条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

4

不应当支付。根据题目中的交代,大唐公司自众诚公司借款3000万元,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因此不应该支付。

应当。大唐公司与众诚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有利息,现在大唐是自愿支付利息300万元,该利息未超过订立时LPR4倍,应当认定为有效。

《民间借贷规定》24条2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不能超过LPR4倍。

5

连带责任保证。“若大唐公司到期不偿还债务,本人愿意就此承担连带责任”,这句话表明愿意承担保证的意思,不债务加入。

本题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债务加入。本题中,谢广坤表示其愿意与大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表明愿意与大唐公司共同作为债务人承担责任,因此其意思表示应当被解释为债务加入。

观点二:连带责任保证。本题中,谢广坤作为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其表示在大唐公司未履行债务时,由自己承担责任,其实质是为大唐公司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且该担保不存在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应当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6

不可以。因为本题中,苏明玉虽然将一辆汽车抵押给苏大强,抵押合同成立,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不能。本题中,虽然苏大强对汽车享有抵押权,但其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后,该抵押汽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采取了执行措施,此时苏大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善意买受人、善意承租人、破产债权人、查封扣押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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