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先后登上热搜的两条消息,引发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先是贵州贵阳,一司机谭某涉嫌酒驾,驾驶车辆冲向公交站台,致使坐在站台座椅上的一女子被撞,当场死亡;二是今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两相对比之下,这条取消醉驾入刑的建言引发了一片骂声。在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当下,朱列玉强调“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那么当前我国对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于酒驾,≥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酒后驾驶的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次酒驾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照;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吊销驾照并处15日拘留,罚款5000元,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的吊销机驾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吊销驾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即便是重新取得驾照,也不能再驾驶营运车辆。
特别要注意的是,酒后驾车撞死人则涉及到刑事犯罪,涉嫌违反《刑法》第133条中的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朱列玉的说法,提出取消“醉驾入刑”,一是因为惩戒效果不明显,二是因醉驾产生犯罪记录使犯罪人很难重返社会。
但不应忽视的是,即使在这样的“严刑峻法”之下,酒驾醉驾甚至致人死亡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单纯的行政处罚怎么能起到良好的约束效果?这位人大代表考虑到犯罪人难以重返社会,但那些如公交车站被撞死女子一样无辜的受害者,他们的生命还可以再来一次吗?
所谓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酒后驾车不仅是对个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也在危害着他人的生命。而且多数酒驾醉驾肇事后产生的损失也难以获得赔偿。
像小编在自己投保车险的“中国人保”APP上查询,如果是醉驾,那保险公司只会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用赔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都是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的,并且后续有权向驾驶员追偿。
至于商业险部分,只要是交警认定被保险车辆是由于驾驶员酒驾出了事故,那么商业险均不予以理赔。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更不应该“轻轻放过”。对于取消醉驾入刑,当下看来还不可取,你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