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越来越多,外嫁女,征地后去世补偿款分配前去世人员是否有权全额享受土地补偿款是比较多见的纠纷,本文主要讨论后一种情况。
一、纠纷缘起
原告父亲于土地征收后,村民小组集体议决征地补偿款分配前去世,村民小组在讨论征地补偿款具体分配方案时,作出拒绝支付原告父亲征地补偿款中的人头款部分决议,为此,引起诉讼。该案的核心问题就是,确定享受征地补偿对象的时间节点。
二、有权享有征地安置补偿的时间节点的相关规定
1、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节点。《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且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死亡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根据前述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享受征地安置补偿;在发布之日后死亡的人员一样享有。
2、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为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是否享有征地安置补偿的另一个时间节点,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来确定,不依被征地农村集体村民小组民主决议土地补偿款分配时间来确定。
3、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确定
对于重大项目,通常省、市政府还会专门出文以某个时间点确定移民安置对象。
三、每一个安置对象均有权全额享受安置补偿款
安置对象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有资格享受安置补偿的人员,而资格没有大小之分,有权在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面,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经济待遇,有权要求应全额领取征地补偿款。
四、结论
本案原告父亲在土地征收后去世,换言之,《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时,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原告父亲都还健在,根据规定,应该作为安置对象对待,村民小组以小组村民讨论决定为由,拒绝支付其补偿款中人头费部分属于滥用权利。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应对每一个有资格享受安置的人员一视同仁,均等对待,无权决定哪个有权分,哪个无权分;也无权决定哪个少分,哪个多分。因此,本案村民小组应补足原告父亲未分配征地补偿款中人口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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