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辽宁省辽源中院刑事庭史庭长开庭审理本院民三庭王庭长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辩护律师提出了回避申请,审判长驳回申请,言之凿凿,但是辽源中院的做法就真的那么合适么?
我认为是不合适的,无论是情、理、法都不合适,主要理由是:
首先,本案应当办理指定管辖。虽然辽源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为无论是被告人居所地,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均在辽源,但是本案审判人员因为与被告人是同事,就像辩护律师所说,同事与被告人关系较好的,可能会包庇,与被告人不好的,可能会打击,总之都会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所以存在“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情形,因此,辽源中院的全体审判人员都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这种全体主动申请回避,就必然产生指定管辖,应当由辽源中院报请辽宁省高院指定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审理本案一审程序,自然由其上级中级法院管辖本案的二审程序。
其次,审判长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强行开庭程序违法。本案召开了庭前会议,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庭前会议主要是解决管辖权异议和回避申请等程序上问题,辩护人和当事人提出了回避申请,法院予以驳回的理由明显不充分,不去办理指定管辖就决定正式开庭,而在正式开庭之后,辩护人和被告人再次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应当休庭,审判人员不是审判长的,必须请示法院院长决定,辩护人和被告人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所以当时审判长当即驳回回避申请强行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应当要等解决回避问题后再决定开庭。
最后,从情理上,本院庭长审庭长不近人情。作为曾经的同事,开庭审理一起工作的同事,无论关系疏远还是亲近,总觉得是那么不给人留个脸面,也尤为尴尬,事实上,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成忠情绪非常激动,在法庭上几度哽咽,最后情绪崩溃选择了彻底放弃,他告诉自己曾经的同僚史震审判长:请给我铐上手铐带回看守所,你们自己书面审理吧,我愿意把牢底坐穿。所以说,我国是个人情社会,给人留个面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事审理同事,虽不是大义灭亲,但总究是有种给人要撕破脸面,落井下石的感觉,这种不近人情的做法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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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伟华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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