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法定期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将法定应签署劳动合同的期限覆盖掉,但是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实际用工日;补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法定期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将法定应签署劳动合同的期限覆盖掉,但是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实际签订当天。简单说明就是都是用人单位想要掩盖掉该签署劳动合同没有签署的事实,但是在补签/倒签的这份合同上的落款日期不一样,一个是往前推到应该签署的那一天,一个是补签当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这一点小编已经在之前的文章中多次说过,不再赘述。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实务中用人单位多会要求劳动者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以此规避法律责任,那么补签、倒签劳动合同是否真的能达成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的目的呢?实务中观点极其不一致,下面就简单列举部分地区的司法观点及操作实务。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倒签与立法本意相悖,仍需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应当认定有效,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2、上海(实务案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23号):倒签和补签均属于未及时订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3、北京(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补签劳动合同合法,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倒签与最高人民法院保持一致意见。
4、深圳(依据《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倒签、补签均为合法行为,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参照各地实际司法操作守法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