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2.1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电监会(现国家能源局)于2005年12月1日下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四十六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经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电力许可证”。企业于2006年及2014年8月分别向相关机构提交了申请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材料,但迄今仍未取得发电许可证件。根据《东莞市三联热电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经中伦律师事务所核实,由于历史原因,广东省内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前由原经信委系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设立的发电企业均未完成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工作,与原始权益人同类型同批次申请但仍未取得许可证的广东省内电企数量为54家。}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若无法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则可能存在影响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的风险。
1.2 控制|缓释措施
{国家能源局已着手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2014年6月下发的《关于落实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4]426号),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并要求各派出机构根据辖区实际,制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计划。
{资产服务机构}已于2014年8月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提出了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并通过指定网站递交了所需申办材料。根据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的审批意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受理”。由于系历史遗留问题,预计国家能源局下属南方监管局将为省内54家电企统一办理,所需的审批时间较长。}
2.3跟踪监控
1、{资产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原始权益人}经营稳定,未因暂无《电力业务许可证》而导致影响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