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新世纪、友谊时代广场等邯郸大部分办公楼和商场的广场停车场,都在以公司内部停车场对外收费停车,车主(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内)缴纳停车费并没有拿到相应的停车发票等凭证,以内部停车场拒不提供发票,车主们也没有因几块钱去耽误时间;在此也只是把事实让大家都了解。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业务,既然停车场是由第三方管理公司来管理收费,那就应该开具相应的发票,哪怕是一块钱也需要尽自己的业务,停车场管理公司不按规定开具相应正规凭证,属不属于逃税漏税行为?这样的行为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吧?
每个城市至少也有几十万的车辆,哪怕就按十万辆车,每辆车按一块钱收取停车费用,每天最少也有十万元的营收账款,每月也有几百万的营收,而现在的停车场管理公司为了不交税,就不给车主开具正规发票等凭证,这样看来是否已经属于逃税漏税行为?
你觉得应该要求停车场管理公司开具相应凭证吗?请在评论区说明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