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也发生了这个事情, 美国著名的NBA球星科比跟他的二女儿在乘坐直升飞机坠落去世了。大家知道,科比是一个一年收入过亿美元的球员。他1978年生,今年也就42岁,但我相信他没有做好太多的规划,未来他的资产将怎么规划就很难说了。所以传承重要的一个点,是什么时候做传承。中国人比西方国家得人更可爱,更忌讳遗嘱。西方很多中产、高资产家庭,会在圣诞节吃家族晚餐时候全家人聚在一起,老人会打开自己的遗嘱说,交代遗嘱。但是中国人呢,吃完年夜饭以后,就没有做这些安排。
对应的制度是多么重要,因为刚才我们说到了第四代到了英国的分支。阿道夫阿斯特这个也是逐渐走入没落。他不如阿斯特那么优秀,又很奢靡,过了很多奢靡的生活。他用资产在英国的贵族购买了等级的贵族封号,挥霍了祖上留下来的宝贵资产。但是他生前为两个孩子设立了信托来避免过高的税收。通过税收,把他的资产减免了。虽然他留给后代的资产大为减少,但是因为他通过信托来维持。因此他现在已经传到了第七代。美国那个到第五代,他现在传到了第七代。并且未来还可以直接传承,所以通过阿斯特这个案例就可以告诉大家,人的因素很重要,但是制度的因素有时候比人为更重要。做过很多调查,中国很多富豪考虑到家族传承时候考虑的是孩子的因素,孩子能力的因素,他一直在培养孩子的能力。但今天我们通过保险金传家的增值业务,让他知道制度的力量。像阿斯特家族的这样。第一代传给第二代,第二个传给第四代传给后面每一代。你会发现制度的力量是很强大的。我们没办法帮他解决孩子的能力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解决制度的问题。可以用制度的方式,确保他的财富不断的传承,所以制度的安排强过个人能力。
家庭财富的迭代传承,必须要有专业机构来确保完成。回到我们国情,为什制度那么好,我们没有多少人认识到这个制度的好处呢,是因为中国更多的人群拥有财富的时候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的,那些60年代的人他们只学会了传,但是对于他们下一代80后90后来说,他们需要面对的是两个,一个是承,然后再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话,对于第一代来说,他完全没有传承的经验,她只有传的经验,没有传承的经验,成功就是成功,失败就是失败。你会发现很多企业家,可能在前几年拥有很多财富,但是在后几年已经没有了财富。那我们要用制度的方式来帮他们解决财富传承过程当中的一些重要的问题。
讲到财富传承客户会有这样这样的想法,遗嘱就可以了。遗嘱是现在很多人认为比较好的工具,因为遗嘱可以自己慢慢设立的。设立遗嘱时候,不给外人知道。但是,遗嘱如果不给子女知道,未来你的财富就不一定按照遗嘱的意愿去实现。遗嘱设立的要求如下:设立遗嘱的证明,遗嘱设立人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需要区分属于遗嘱还是遗赠,经过公证等程序,相对复杂,遗嘱只有当设立人死亡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你看过90年代的香港片,比如香港TVB的电视,一个老人在躺在病床上面,然后靠着呼吸机,几个孩子就在想方办法让这个老人死掉,拔掉呼吸机那条管。我们认为这帮孩子在谋财害命,老人家躺在那里都是花钱的,还不如把呼吸管拔掉,老人留下的遗嘱必须在死亡以后才生效。在香港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者股东,主要股东他在年老病倒之前都不会放权。因此设想一下,如果今天是一家企业的一个董事长,他已经病入膏肓躺在床上,这时候对于公司相当于有重大事项要公布的。一旦公布以后产生的问题就是其他持有股份的股东是否会怀疑企业是否能继续下去,第二,对于那些想争夺这个公司控制权的人来说,他在此时就知道那老人如果没交权,他的继承人是没办法动那些股权,就可以联合其他股东通过各种手段去抢夺这个公司的控制权,比如要求增发股份。因为董事长本人没有交权又瘫痪了,其他人没办法代替他做出任何决定的,他家族的成员就要面临着企业的控制权被抢夺,并且企业的资产缩水。老人既然是通过遗嘱,他的几个孩子就需要做出让他死决定,所以遗嘱成了自己的催命符。需要注意的时候,遗嘱属于综合性文件,如果没有熟悉继承法的律师设计起草,修缮和修订完善很容易因一字之差,让继承人蒙受巨大损失。有个富商,留遗嘱的时候说把他名下的资产怎样怎样处理。这有错吗?有错。因为当时他的妻子还健在,他名下的资产叫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说他遗嘱里的处置资产必然是他自己名下并且是属于他自己所有权的资产,而不是他名下的资产。就因为这一句话,财产传承就有很大的差异。
设立遗嘱需要有律师,有公证,还要有至少两个与遗嘱无厉害关系的人在现场做证明。所以遗嘱并不是私密的。遗嘱主要功能在于将个人财富清单上的财富进行分配,起到定向传承的作用,但在灵活性保密性,房防止遗产纠纷等方面略显不足,同时也存在着一次性给付给继承人后继承人不善于管理财产的风险。也有很多人说保险不就解决了这个功能吗?保险跟遗嘱有区别。遗嘱还是有很多人可以质疑,但保险就没人能质疑,除非她在设立的时候有问题,第二,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有问题,对被保人造成伤害的,肯定要放弃受益权,除此以外的话,正常的接受是法律上是非常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