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涉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办理要求、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政策把握及追赃挽损等方面。
一、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依法重点打击的对象,包括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以及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依法从严惩处,全力追赃挽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法律适用
强调严格依法办案,以证据为中心,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对于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若无法查明被害人,可依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
通过提供犯罪场所、条件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三、程序规定
能够查明被害人的身份,但无法当面询问的,可通过视频等远程方式询问,并制作笔录,经被害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人员,主动或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辩解在境外受胁迫实施犯罪的,应调查核实其是否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
四、政策把握
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重点打击的犯罪分子坚持总体从严,同时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做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对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犯罪、抓捕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追缴涉案财物起到重要作用的,以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被诱骗或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罚。
五、追赃挽损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应审查涉案财物证据材料并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书中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该意见的发布,为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