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监督公正司法和促进依法行政“一手托两家”的双重责任,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行政检察六大职能之一,是做实行政检察新的突破口。总书记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文中指出: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目的是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最早可以溯源到1931年中华苏维埃时期,当时设立的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承担行政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等多种职能。结合中国历史上设立“治官之官”的法制特点,检察机关从建立之初就担负了对国家公职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的职责。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行政。2014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驶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作为检察人员,要自觉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融入国家治理,全面落实党中央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新期盼。以案结事了政和为目标,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