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控制权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1.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2.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3.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4.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6.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若企业由多人共同控制,高管团队报告期需稳定,控制人如果认定为其中的某几个人,不可任意认定,需有依据。
2)若股权分散,其他股东可委托第一大股东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数过多(50个人)难以实现一致行动,保障股权稳定则是关键,无实际控制人亦可。
3)如果为家族企业,成员之间也可共同控制。建议共同控制。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存在情形主要集中在股东股权比例较为分散,且没有一方持股到50%以上的。在判断能否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需要考虑多方在报告期内是否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在挂牌后能否确保在一定期间内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1.各方都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且总和始终保持在50%以上。
2.各方在处理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能采取一致行动。通常可以在《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若出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的处理途径。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并且除了《一致行动协议》外,公司股东未签订任何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协议,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由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2)基于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3)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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