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的认定

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则编解释·原文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笔记

1.  主旨

欺诈的认定

2.  欺诈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有欺诈的双重故意。其一,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其二,诱使对方基于前述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2) 行为人有欺诈的行为。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表现为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例如张三明知是3G手机故意告知李四为4G手机。不作为表现为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需以行为人具有告知义务为前提,例如张三出售散打食用油,向客户隐瞒食用油为转基因大豆制作的情况(《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基因食品需在标识标注中文说明)。

3)    对方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即欺诈行为与错误认识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后三个要件环环相扣。

5)    不需要对方(受欺诈的人)在客观上遭受损害后果。只要对方基于被欺诈作出了民事法律行为,即可成立欺诈。

3.  欺诈的法律后果

由受欺诈人自主选择,可以选择继续履约,合同继续有效;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必须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原因为撤销权的行使会改变法律行为效力,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通过诉讼或仲裁撤销,增加行使的成本,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使,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撤销合同,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欺诈之日起1年。

4.  案例

(2020)豫01民终11164号

胡某购买美景之州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涉案商品房为办公用途,美景之州销售时将房屋用途宣传为“公寓”。胡某认为美景之州公司将办公用途的房屋宣传为公寓构成欺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明确约定,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使用年限40年,案涉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案涉房屋性质有清醒认识,胡某称的广告和宣传不足以否定或抗衡双方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不足以对上诉人产生误导并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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