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打伞竟被开除

张某某系深圳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副经理。2019年单位在其工位上方安装了摄像头,张某某担心走光就打伞遮挡。用人单位两次口头与张某某就打伞事宜进行沟通无果后,又先后两次向张某某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2019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张某某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张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己构成违法解除,遂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 335124 元。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均未支持张某某的诉请。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否予支持问题。关于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张某某个人隐私问题。从公司《通知》内容可以看到,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且安装的位置也通常在墙角上方,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属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张某某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易于拍摄到其隐私。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上述主张。至于张某某所称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的问题,因其并未提供直接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正确。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张某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实践中,很多公司基于行业特性,同时也是为了监管方便,在公司办公区域尤其是一些重要岗位员工的工位上安装摄像头。很多员工对此也颇有微词,认为公司的行为有可能会侵犯到自己的个人隐私,本案中的张某某就是其中一位。

本案中法院不支持张某某诉请的关键原因是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安装摄像头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关于这一点,实践中员工举证起来确实存在困难,因为监控的内容是由公司保管的,员工很难作为证据获取。建议法院在以类似案件的审理中重新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平衡员工和单位的利益。当然,作为员工也要理性对待此事,不能影响公司的日常管理,合法维权。

关注@法里法外,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