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与我们生活切身相关的很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是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权利。
通常说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的利益以外且又不属于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的权利,均属财产权。
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有下列特点:
(1)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
它既不像人格权,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亲属权。
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全民所有),不得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为作为民事权利的私人财产权的客体。
因此,财产权的情形常因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有不同。历史上奴隶制下与资本主义制、现代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下的财产权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这一点,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不相同的。
(2)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
私人信函、爱人遗物(如头发)等也可为所有权的标的,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标的时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3)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
财产权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物权和债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
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的是房屋的所有权、
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包括历史上的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
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
财产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了解了财产权的相关内容,对保护我们切身的经济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