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面临道德困境的锥心之痛

我们面临道德困境的锥心之痛

碧海云天梦飞扬(于建华)

道德滑坡是目前大多数国人最为痛恨最为愤怒的焦点问题。

敲诈勒索的碰瓷现象、扶跌倒老人被讹诈、高铁上老人霸座、公交车上老人蛮横抢座掌掴小女孩……如此等等,一个个现实中活生生的案例,无不让亲历者出离愤怒、痛彻心扉,让听闻者义愤填膺。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丑恶的现象?

   不能还好人以清白,不能维护合法公民的权益,让坏人恶人逍遥法外,让好人蒙冤受屈,必然是社会奖惩机制出了问题。

  2010年10月一个镇江小姑娘做好事扶起了一个被撞倒的老太太,却被老太太诬陷为撞人者,被纠缠几个小时,在十多个目击者的证明下,方才脱身。 对此事,舆论和群众对于诬陷者进行了谴责,诬陷者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理。类似这样的事太多太多!

   那么,就此类事件我们要思考一下,如果老太太诬陷成功,那么小姑娘和她的家人会有什么损失?估计赔偿少者几万元、多者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医疗费、补偿费是少不了的,如果小姑娘出身于一个一般人家,小姑娘一家人也许会因此而家破人亡啊,小姑娘的人生估计因此而坠入深渊!

现在,老太太的诬陷没有成功,只是受了一些谴责,可是对于根本没有道德底线的人来说,他们有任何损失吗?

反过来看小姑娘,不但承受力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还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的风险,谁应该对她进行补偿呢?

按照风险利益对等的原则,应该对诬陷者予以惩处。诬告者反坐,是促进社会道德进步的一个有效办法之一

诬告有罪,自古已然。秦代始创“诬告反坐”。在秦律中,对诬告他人的处罚办法有着详实缜密的规定。汉律规定,诬告和杀伤人一样为重罪。汉宣帝元康四年下诏书规定,80岁以上的人犯有其他罪行,都可以不予处罚,惟独诬告和杀伤人,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宋刑统》中,诬告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在明、清,受害人平反可向诬告人要路费。

而在目前条件下,仅仅是舆论上的谴责、个人形象上的损失,是很难消除此类诬陷敲诈的丑恶现象的,因为,既然做出此类事情,对于口碑对于名誉对于形象,他们是压根一点都不在乎的!

惩治坏人必须用让坏人感到心痛的办法。诬陷讹诈者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不仅要从精神名誉方面让其破产,更有从经济利益方面给予足够的制裁,让坏人鸡飞蛋打,以抚慰好人受伤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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