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武大商事研修班(三)

(黄老师修改了一下的作品,我就再发一遍咯)

昨天被吐槽文章像听课笔记。实际上,昨天的文章和今天的文章,确实就是读书笔记。我已经努力去掉听课笔记的痕迹,但现在看来似乎还是不够“努力”。今天的文章依旧是听课笔记,我将继续尝试用另外一种口吻来描述,希望我能让各位看官的阅读体验好一些。


今天授课的教授,是在武大名师中(民间)排名第六的余延满教授。余教授理论功底殷实,授课过程金句输出密集,听课体验很棒。美中不足的是,闲聊的时间有点长,两个半小时的课让人意犹未尽。

原以为今天的话题是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聊起,没想到余教授是“骂骂咧咧”地从自己的法条功底聊起。

“我从来不刻意背诵法条,但是我引述法条的时候,几乎是一字不差地将法条讲出来。我的学生感到很奇怪。我是怎么做到的呢?我告诉你们,我在读每个法条的时候,都是有方法的,这个方法,就是‘反向思维’。”

余教授的“反向思维”是说,在解构法条的时候,需要至少从以下三方面来思考,一是从中文常识的角度,二是逻辑的角度,三是法律常识的角度。通过这三个角度,对法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如果法条写得好,通过这样反复研读之后,法条自然就记住了;如果法条写得不好,通过这样反复研读之后,法条更加就自然地记住了。而且终身难忘。

客观地讲,余教授的方法并没有什么特别,道理并不艰深;但难点就在于,想要在日常的专业学习和案件办理中,坚持这种思维方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别说每个法条都这么做到了,《民法总则》和《九民纪要》出台后,有几个实务工作者,可以扎扎实实、一字不差地将全部的法条读上两遍?

余教授说:“我跟各位律师讨论一下,最高院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写得**不通,这个条文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果然一字不差)。下面,我们从中文、逻辑、法律常识等几个角度,挑一挑这个法条的毛病。”

余教授的认为,首先,从中文语法和逻辑的角度,法条的结构错误,在“一般……”的表达之后,不应当使用“但”书。既然是“一般”,那么言下之意自然就包含了例外,说明在“一般”之后的表达,并不是绝对确定的表达;而在前文整体并不绝对的情况下,又使用了“但”书,存在严重的语法问题。

其次,从法律常识的角度而言,该条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严重的错误:

1.条文中提及,姓名和名称如何如何,但是,姓名和名称本身不能是合同的条款,因为“合意的主体不是合意本身”;

2.标的、数量、质量都规定在合同中,偏偏最重要的价款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这样的情形下,合同能成立吗?

3.条文中的“但”书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从前文可以看出,当事人可能都不确定了,这里又明确地提到了当事人,那么请问这里说的当事人到底是谁?

4.法律另有规定与当事人另有约定冲突的,怎么办?

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哪里有另有规定了;哪还有法律能规定,当事人、标的、质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竟然能成立了?

在讨论关于价款问题的时候,余教授又引出“开口价”的问题,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合同能否成立的问题做了进一步探讨。

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这么一个经典案例,简要描述如下:

A国某公司急需大量某种钢材,全球各国紧缺;A国某公司发现,B国某公司有大量优质、优惠的钢材储备。于是,A国某公司将其所需钢材的数量、质量、型号等信息,编辑成邮件发给B国某公司,并标注“加急”。B国某公司大喜过望,回复确认之后,就依照邮件电脑内容,安排将该批钢材运往A国。

货物到达A国时,市场上此种钢材供应量突然增加,导致钢材价格大跌。A国某公司因此拒绝收货,并主张,在向B国某公司发送的邮件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的价款。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CISG)的规定,该合同并未成立。

B国某公司将A国某公司诉至联合国有关部门。

实际上,CISG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妥协的产物。在CISG的不同章节,确实存在前后冲突的规定。在CISG的第二部分中,规定了未约定价款的情况下,合同并未成立;而在CISG的第四部分,却规定了价款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已经成立。可以说,CISG本来就是冲突的。

“从这里可以看出,上面我们说的司法解释中的价款问题,确实是一个实实在在、值得讨论的问题。但是我们立法者在借鉴法条的时候,没有找对地方,因此规避了这个问题的规定。这是不对的。”

“开口价问题,难不倒国际贸易的商人们,在国际公约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聪明的商人们想了别的办法,那就是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方式来解决。它不是国际公约,却解决了国际公约解决不了的难题。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怎么规定的,请各位律师自己去查,我就不说了。”

……

“来,我们开始进入我们的正题,聊聊婚姻法司法解释……”

场下一片哄笑,因为明明是两个半小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话题,余教授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的讨论上,就花去了一个半小时。又哪来时间好好聊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尽管如此,余教授的法条分析思维,却还是深深地启发了在场的同行们。只要坚持这个研究方法,就算分析的结论不可能全对,在这过程中获得的思辨能力的发展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将重塑我们的思维模式,并大大提高律师的法律功底。

只不过,这恐怕又是一个“知易行难”的事情了。

各位看官,余教授前半部分的话题,咱就先聊到这里啦。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咱们下次再专门写个小短文,集中地聊聊吧。

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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