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生大概率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先说立场,鲁某某愚蠢至极,受任何处罚,包括刑事处罚,都是自作自受,罪有应得,也符合朴素的大众情感和键盘侠的期待。

我仅仅根据现有资料,讨论事实,为何鲁某某大概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法理上也确实不必然要以刑事处罚来保护孩人、家长的权益。

第一,警方通告。鲁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不是最终判决。知识点: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最长37天,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进行侦察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就是说释放,视情况而定也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会有案底(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是还有条出路就是无罪释放,这样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也就是说事情仍然处于发酵、调查过程中,结局未定。

第二,故意伤害罪很难成立。知识点: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看过视频之后,孩子爷爷拿木凳去打击鲁某,其实是将打击手段升级,之前对鲁某某推搡,用塑料凳子打击,鲁某某是自我防御状态。只有拿木凳时,鲁某才前去将对方推倒。警方也是这么通报的。在此种情形,鲁某的反应并不过分,应该说是对等的措施,至于孩子爷爷骨折,很意外;其实鲁某最好的措施是逃跑,那属于开了bug作弊器,上帝视角,法律也不当然的这样要求我们普通人,想象一个场景,孩子爷爷举着木凳追,鲁某抱着孩子,拉着妻子仓皇而逃,现实不存在。至于说入室打人,压根不需要讨论,这种事态升级,是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我现在换种说法,说鲁某去的目的就是故意伤害孩子的爷爷,去就是要打爷爷的?你能接受吗?所以,鲁某不是严格意义的故意伤害罪,应该算是过失。

如分析有误还请懂刑辩小伙伴指点。

简单复盘:孩子打架争执的都是铅笔橡皮的小事,他们自己都忘得快,上午打完下午可能就和好了,大人是不应该参与。此次孩子被打破头,对方家属没有来慰问,鲁某内心不平衡,然后如新闻所述,变主动为被动,直接被对方发到网络,舆论不可控。教训不可谓不重。

坐等最终结果。

吸收别人的经验,自我反思,戒骄戒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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