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小计
刑法分则第十六章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 生产、销售特殊产品犯罪
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本罪有数额标准,需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构成既遂;另外,如果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仍然构成本罪未遂(PS:如果货值金额+销售金额*3》=15万元也构成本罪未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同时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犯
当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特殊产品罪时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属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例外情形。
此类犯罪简单的可以分为三类:
1.行为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假药”指的是:1.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2.变质的药品;3.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4.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特别注意对于假药的存储以及生产制造其包装材料、标签和说明书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对于出售祖传秘方的行为只要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不以犯罪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为上述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色素、饲料亦或是非药品原料、辅料等等,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上述犯罪。
2.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实害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劣药”指的是:1.过期药品;2.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3.药品有效期或者生产批号被更改或未注明;4.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5.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特殊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或者一年之内因走私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走私的行为。
常见的走私手段包括:
1.擅自将保税、减税进口的零件组装销售而又不补缴税款的;
2.将保税、减税的货物直接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利用购买的减税免税批文进口货物;
4.以普通货物冒充减税免税货物进口的;
数额较大指的是个人偷逃税款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以及单位偷逃2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走私”的两种情形:第一,直接向走私犯购买走私货物的;第二,在界河、界湖、领海、内海等地区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往境内走私贵重金属和文物以及往境外走私废物的只能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另外,走私犯罪而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只需要加重法定刑不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