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平遥古城时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我省虽然没有三星堆、兵马俑等的大型历史文化遗迹,但文物资源并不匮乏,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文物事业发展迎来历史最好时期,新时代对文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我们应当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切实打通文物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努力开创新时代山西文物工作的新局面。
一、单独设立文物保护机构
与我省庞大的文物资源数量和艰巨的文物管理任务相比,现有文物保护管理力量尤其是市县两级基层队伍明显力不从心。一方面,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异常繁重。基层文物部门面临的不仅是保护对象总量大、种类多、分布广,更有活化保护利用新问题层出不穷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机构改革推进,一些文物管理部门为文化和旅游局内设机构,缺少专门机构和专人承担文物保护工作。许多文物处于无人管、无暇管、无力管“真空地带”,文物安全形势严峻。要探索在市县两级单独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同级部门同等行政级别,在保证编制的基础上实现专人专职开展工作。
二、处理好文保和发展关系
明确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观念,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经济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坚决防止建设性、开发性、经营性破坏。
一方面,要坚持规划引领,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编制省市县三级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规划、重点特色文物保护规划,推动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多规合一”、相互衔接。
另一方面,健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制度机制。严格涉文物项目的审批程序,加强工程项目审批中的考古前置管理,防止城乡建设中的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特别是抓好基本建设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可研阶段,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将相关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充实文保工作经费投入
鉴于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年平均投入不足2亿元的窘境。建议全省各级政府应真正落实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进一步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以适应新时代文物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并依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另一方面,要适当放宽地方的财政资金使用权限,原则上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随着当地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文物丰富地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此外,还应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以吸引社会资金充实文物保护资金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