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看了很多电视剧,发现剧中法律常识性错误太多,贻笑大方。
检查大剧《决胜法庭》法律常识错误百出
检查大剧《决胜法庭》剧组中有很多检查工作的法律高手,却也有知识的短板和疏忽大意的地方。我发现的法律错误有七八处之多。
试举几例:
1. 《决胜法庭》中集团公司领导给子公司员工请辩护律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马悦悦是犯罪嫌疑人。其本人处于被羁押状态。剧中,马母到邓凯文所在律所去跪求邓大律师要用10万元律师费请邓大律师做马悦悦的辩护人。邓大律师回答本所律师费要20万元起,没有接案。之后,一位神秘人物出场,拍出150万元律师费聘请邓大律师做马悦悦的辩护人。结果邓大律师接受了委托。该委托行为,是明显的法律常识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他的监护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马悦悦案是公诉案件,廖昌平是马悦悦所在公司的上级集团公司领导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他都不符合刑事案件委托人的条件,不具备委托资格。其要想操作,也需要通过马悦悦的近亲属来委托才行得通。
2.其中有一句台词里出现了四处明显的错误。
“由江东市公安局刑事大队侦查终结”,这句台词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专业的法律人会觉得怎么读怎么不对。细细品味,其中法律常识错误有四处之多:
(1)刑事侦查大队,简称应为“刑侦大队”,俗称“刑警队”,而不是简称为“刑事大队”,这种用法不符合人们用语习惯。
(2)省市县公安部门分别对应的是总队、支队、大队。该剧中江东市是地级市,则应该对应的是江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3)不管大队还是支队,都是公安局的一个内设机构,对外都得称“公安局”,故应该说“江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4)案件一般都是由区县公安局侦查(一部分案件由市局直接办),市局一般不出马。
3.剧中廖昌平还没经过法庭审判却说自己“进了监狱”!别忘了,他还在审判阶段,还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他应该是在看守所羁押,等待开庭审理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可知,判处有期徒刑,并且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才会由公安机关交由监狱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廖昌平作为一个公司副总,那么严谨的一个人,却出现这样的法律常识错误。
可见,一部好的电视剧,剧组也应该聘请专业律师做法律顾问帮助把关。否则,出错后根本没办法更改,悔之晚矣!
影视、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顾问的十项主要工作
影视、文化传媒领域从剧本的编写、影片的投融资、演艺人员的聘用、影片上映后的利益分配,文化项目的创意、确定、实施等可以说是利益与风险并存于各个环节。这个领域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不仅具备其他行业的普遍性,也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十项:
1.拍摄前期的投资与融资法律服务。草拟、修改、审查各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剧本著作权使用合同,外景拍摄有关合同,导演聘用合同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演员、职员的聘用协议、对外战略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
2.对可能形成的各类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口头或书面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3.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应邀对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
4.应邀列席高层决策会议,为管理层做好法律参谋,积极建言献策,为公司做好远期规划提供法律保障;
5.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6.协助企业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应邀有重点地开展法律讲座,讲授顾问单位员工必备的法律实务知识;
7.积极参与顾问单位内部纠纷的解决,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及时化解内部矛盾,促进顾问单位内部机制的良好运行;
8.为顾问单位把好投资、融资、宣发、制作、出版、发行、发布等环节的法律风险关,依法保护顾问单位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9.对已经形成的各类纠纷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参加必要的诉讼和仲裁活动,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10.办理顾问合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做好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捍卫者,积极参与顾问单位邀请的各项有关活动,从法律角度维护顾问单位良好形象和诚实守信的声誉。
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主要是运用法制手段,在行业的经济往来、文化创作、内部管理等活动当中尽可能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和打击来自方方面面的不法侵害。
法律风险的存在要求人们增强法制观念,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做到把控法律风险,妥善解决各类矛盾。做到事先预防、规避法律风险,在法律上将风险防患于未然,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远离那些不可估量的损失。也是对广大影视爱好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我们期待随着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越来越多优质影视剧诞生,给观众们烹制出更多优质影视大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