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4)浙02民终3209号
案情
当事人谢某,58岁,入职宁波某物业公司从事小区保洁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23年7月,谢某在清扫小区楼道时,因地滑不慎摔倒,导致胫骨平台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公司以当事人超法定退休年龄、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工伤认定及赔偿,仅愿意支付少量人道主义补偿。
争议焦点
公司:超龄人员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辩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务工人员,依法具备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律师策略
律师调取谢某社保记录,证实其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工伤认定主体条件;固定考勤记录、保洁排班表、工作照片、工友证言,证实长期稳定用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受伤,应当认定工伤;全程推进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结果
法院终审认定工伤,判决物业公司赔付谢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共计18万元。
法律要点
超龄不等于不能认定工伤,未领取退休金、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务工人员,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工作受伤依法享受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