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老话“有理也要让三分,得饶人处且饶人”,意思是,凡事都应该适可而止,给别人留有余地,也是为自己留下退路。这种古老的智慧不仅适用于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和职场社交,法院在化解矛盾、息讼止纷时也会以此作为调解手段,甚至经济合同中也能找到其立法踪迹。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而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尽量减少损失,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是非违约方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非违约方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没有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致使自己的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一、守约方有义务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案例1】
文书案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32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陈美未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股份的转让,构成违约,且合作协议于2018年3月21日即到期终止,任志莲、吕佳虹自协议终止之日起即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自行转让标的股份,但事实上其于2018年11月之后才减持完毕。任志莲、吕佳虹未能及时减持股份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上述损失并非陈美的违约行为所导致,故任志莲、吕佳虹无权要求赔偿6000万元的股票差价损失。其主张相应的融资款利息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
文书案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83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335号
裁判要点:
本案物业是按照华润超市公司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定制物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华润超市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世和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案涉租赁物业是世和公司按照华润超市公司的要求施工建设,因华润超市公司不进场接受物业,截止2018年1月23日,世和公司仍在发函督促华润超市公司接收物业。之后世和公司为了减少损失,不得不与华润超市公司解除合同,与永辉超市重新签约。为了尽快出租案涉租赁物业,世和公司在使用面积、空间划分、租金标准等方面均作出让步,符合本案事实。由此产生的损失必然存在,华润超市公司应当承担。本案涉及的18个月免租期损失、延期开业损失、租金减少损失、公用设施损失,均是华润超市公司未接收租赁物业造成的,原审根据相关证据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3】
文书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225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双方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于2021年3月1日起计租,期间双方为涉案房屋内留有案外人堆放的物品及门锁上锁等产生纠纷,本应协商解决好相关事宜,然被上诉人以自身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上诉人亦回复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被上诉人书面告知上诉人于2021年2月27日前办理房屋交接,上诉人理应尽快办妥交接事宜,避免损失扩大。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接收房屋受到阻碍,其称于2021年5月31日收回房屋,法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评析】
民法典合同编第591条规定了非违约方有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承揽加工、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一方明知或应知合同标的存在瑕疵、另一方出现违约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守约方权利的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预期损失规则,即预期损失,本质上属于损害赔偿责任,对违约一方属于惩罚性规则。本条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即便如此,对实际中守约方的权利保护作用还是非常重大。常见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方当遇市场价格上涨而恶意违约,宁愿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也要执意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便另售他人。但出卖方实际解约的代价不止于此,还要向买受方支付因违约期间市场房屋上涨的溢价部分金额,保护了买受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期待利益。
但可预期损失毕竟属于惩罚性赔偿的一种,在掌握可预见损失的尺度内,按照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利益考虑,实践中使用范围有严格限定。但是如果出现加害给付责任的,此类往往与人身侵权赔偿责任范围有关,不受赔偿限额约束。
三、违约方对扩大损失的责任范围
对违约方的责任范围,除《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规定外,民法典合同编其他相关章节还规定了其他损失赔偿责。
第五百一十三条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