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为了预防抽堵盲板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抽堵盲板作业。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4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没有《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3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5.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5.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16严禁涂改、转借《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5.17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18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6职责要求
6.1车间负责人
6.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6.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2监护人
6.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3作业单位负责人
6.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作业人
6.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4作业完成后,会同作业区域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5审批人
6.5.1审查《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管理。
7.2《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到安全环保部办理。
7.3 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批盲板一张作业票的管理方式。
7.4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7.5审批好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安全环保部、作业单位和施工区域单位各一份。
7.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施工区域单位将《盲板抽堵作业票》交回安全环保部。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100元。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9 附则
9.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9.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