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财产冻结、高利转贷和软暴力讨债罪的立案标准
一,以下账户法院不能冻结:
1.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2. 社会保险基金: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该资金是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法院不能冻结。
4. 国库库款:国库库款是国家的财政资金,法院不能冻结。
5. 工会经费集中户: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法院不能冻结。
6. 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财产,具有独立性,法院不能冻结。
7. 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企业的存款,不能冻结。
8. 政府财政经费账户:政府财政经费账户的资金是用于政府正常运转的,法院不能冻结,但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法院可以冻结。
9. 党费: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法院不能冻结。
10. 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具有特殊性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冻结。但需要注意的是,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仍然可以冻结和扣划。
11,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哪些账户不能冻结可能会因地区、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如果涉及到账户冻结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二,高利转贷罪和软暴力讨债罪
高利贷公安局立案标准如下:
1,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高利贷活动不仅会对借款人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遇到高利贷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软暴力讨债的行为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相应的立案标准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上述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