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的普及让涉及计算机的犯罪也越来越普遍的出现在我们的身边,曝光率最高的当属“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根据多年侦查经验进行反推,我尝试总结一下“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辩护思路,仅供参考。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哪些行为算破坏:
造成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计算机系统内部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损坏或者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
利用计算机病毒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稳定性并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有哪些:
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它特别严重后果:
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严重后果之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严重后果”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如何认定计算机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辩护思路: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是否破坏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
行为人确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如若行为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立,能否将后果极其严重、后果严重打掉。
被行为人破坏的计算机系统是否经过专业鉴定采样,鉴定报告是否合规,如果存在瑕疵在定罪量刑时申请减让。
写在文章最后:
本罪是主观犯罪,必须是基于故意且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方能构成本罪,在为本罪进行辩护时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鉴定,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方能构成本罪,即使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构成要件,也要从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切入点进行辩护,最后将鉴定报告是否具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最后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