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傲慢与偏见——康德的“二律背反”,真的那么不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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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自体是我们对外在对象进行感知之前,物体的本真状态。物自体必须被纳入到主体的先验时空直观形式中,才能成为能够被我们所感知的表象。也就是说,物自体和我们平时所看到的的物体的样子是不相同的。关于这一问题,以后再另文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人类的一切知识都必须被限制在“一切可能的经验范围内”,对此我们也可以换一种说法,那就是人类的一切经验都必须有物自体与之相应,只有将物自体纳入主体的先验时空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之中加以分别,我们才能得到知识。
而如果没有能够被我们所感知的物自体,那么我们也就没有办法来进行感性和知性的认知,从而获得知识。而这,也就进入到康德的超验哲学部分中了。
1,二律背反
二律背反是指从不同立场、以不同标准评判同一事物而得出各自正确而又相互矛盾的命题。它之所以给人们带来困惑是因为人们只看到语言形式的矛盾冲突而没有深入理解冲突命题各自所要表达的意义。二律背反产生的原因既有人类认识能力的因素,也有语言表达能力的因素(语言本身就存在着模糊性、多义性、歧义性、相对性等问题)。
事物本身是一个错综复杂、相互关联、奥妙无穷、变化发展的有机整体,人类思维无法一下子将事物所有性质、属性及相关因素毫无遗漏、完全正确地同时映射在思维中,语言形式也无法完整准确的表述出事物所拥有的全部内涵,所以只能从各个角度、各个层面、分阶段地进行相对应的思考和表述,并依据主体目标的需要而有所侧重、有所偏废,因而也就出现了二律背反问题。(比如,既然上帝是全能的,那他能造出一个自己搬不动的石头吗?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逻辑悖论)
要解决二律背反问题,除了要了解上述原因外,还要正确理解冲突命题各自所依据的立场与标准以及所要表达的意义,只有从更高层次、以更高标准才能将它们统一起来。二律背反各命题所表述的只是事物整体中的部分内容,只有将这些相互矛盾冲突的命题统一起来才能较为完整地说明事物的整体,二律背反问题反映出的不是事物本身存在着矛盾冲突而是人类思维和语言自身所存在的局限。
二、黑格尔的辩证法与康德的“二律背反”的异同
黑格尔的辩证法我们都很熟悉了,它是指同一事物内部,两种截然相反的力量,双方相互排斥有相互统一,它是事物能够自己运动的根本动力来源。
从这点来看,黑格尔的辩证法与康德的“二律背反”确实很相像。但,这也仅仅只是表面上的相像而已。
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
康德的“二律背反”针对的是,超出我们的经验范围之外的事物,我们在对其进行认知时,所不可避免的出现的两种相反的认知。
这种认知的出现,是由于我们对其一无所知,或者说我们完全无法经验到它,故而人类通过自身有限的理性对这种无限的事物作出判断时,所产生的两种截然相反的判断。
虽然两种相反的判断都可以自圆其说,但这又有什么意义呢?
对于超验的事物本身,我们依然一无所知。即便如黑格尔所言,将对立的两种判断和合起来,得到一个全新的统一的结论,我们就能就此说,这是超验事物的真实样子吗?我们依然不能。
因为我们所有的知识,都必须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而完全无法经验到的东西,就像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一样,我们对其所作的任何判断(无论是正向的还是反向的),都是没有意义的,而把相反的判断和合起来,也不会就此变成真实的,因为 它没有感性经验的根基。
但辩证的双方,却不是这样,对立的双方都只是描述了,某一个真实的感性客体对象的一部分。故而,双方都只是部分正确的,必须把双方统一起来,才能完整的描述这一物体的真实状态。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辩证法是对于客观存在的,可以被我们所经验到的事物的一种认知方法,其中对立的双方必然走向统一。而康德的“二律背反”,是对我们永远都无法经验到的,超验事物的认知所产生的悖论,这种相反的判断的统一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黑格尔对于康德的“二律背反”中的两种判断的辩证法式的统一,是错误的。黑格尔的辩证双方的统一,只是经验范围内的对立双方的统一,并没有超出经验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辩证法是经验范围内的辩证法,它同样不能超出康德所说的“一切可能的经验”范围。
也就是说人类的认知,必须如康德所言,必须被严格限制在一切可能的经验范围之内。在这个范围内,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正确的,而一旦超出这一范围,就会出现“二律背反”这一既不能证实,又不能证伪的幻相矛盾,但这已经不是辩证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