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今年高考成绩出来了,几家欢喜几家愁。考上大学了,录取通知书寄到什么地方,高中、住所、现住址?好在现在都是EMS专门邮寄,且有手机可以进行随时联系和查询邮寄进度,不必担心丢失。每个人都有家,每个人都有住所。我们每个人都有户口,户口在我们一生中十分重要,户口中有户籍信息,一般人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还有一些人,不是一般人,如外籍人士,没有户口及户籍,则以相关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据有关资料介绍,全世界有户籍制度的国家有三个:中国、朝鲜、贝宁。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一、解读
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规定了住所问题。从住所规定在自然人一章,就看见其重要性。住所一条之前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在立法者看来,自然人除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本身属性之外,就是住所了。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居所和住所含义不一,从在法律中的用法来看,居所是自然状态的生活、学习之所在。而住所则是国家法律赋予其法律地位之所在。这一所在由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所肯定与认可,具有法律属性和法定性。
其二,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在此前,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用词是经常居住地。而民法典本着实事求是,回归本源的原则,采用了经常居所的说法。从本规定来看,住所应当是经常居住的、是生活、工作的中心。如不经常居住,则以经常居所为住所。
其三,为什么要规定住所。自古至今,中国人就桎梏或者依附于户籍,政府部门对自然人进行有效的管理也靠户籍,户籍关联着很多利益和承载着很多负担,也对自然人产生了某种制约。至于便于通信,则是一个辅助。
二、实务
住所除其作为居所应有的自然属性之外,在实务中的用途或者法律意义:第一,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其二,确定债务的履行地;其三,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辖;其四,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其五,如涉外,则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三、启示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从立法前后对比来看,《民法典》规定的更为准确科学,通常情况下,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简单概括为居所为住所,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