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国王颁布了一条法律:
凡是要进入本国的外国人必须陈述其进入本国的真正理由,那些没说真话的人将被处以绞刑。
一位辩士给出了这样的理由:
我之所以来,就是为了让国王拿这条法律判我绞刑。
如果你是国王,想必也会左右为难:
如果他的理由为假,那么应判他绞刑,但是一旦判他绞刑,却又证明了他来“就是为了让国王拿这条法律判我绞刑”为真。
这是维特根斯坦著名的“国王的悖论”。
那么,问题来了:国王现在要制定怎样的规则才能使他以后不再为自己惹来尴尬?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打破悖论的迷思。在这里,我提供两个理解的角度:第一种是运用逻辑层次理论来理解,第二种是运用罗素的类型论来理解,其实二者的实质是一样的。
先看第一种角度。逻辑层次理论中有“种类”及“成员”这两个基础层次,当然,种类比成员要高一层次。设有非空集合G,G={a,b,c......},G是种类,a,b,c......是成员,那么,G与a,b,c......属于不同层次,所以G∉G。
因此,要解决国王的尴尬,很简单,在原有法律基础上稍加修改即可:
凡是要进入本国的外国人必须陈述其进入本国的真正理由(本条法律除外),那些没说真话的人将被处以绞刑。
再看第二种角度。罗素在关于数学基础的研究中发现了集合论悖论:设想有一个由所有不是自身的类组成的类。那么我们可以问:这样一个类是不是自身的一个元素呢?回答是:如果它是自身的元素,则它又不是自身的元素;反之,如果它不是自身的元素,则它又是自身的元素。于是,悖论产生。由此,罗素得出结论:“在一切逻辑的悖论里都有一种反自身的自指。”
问:有一个理发师,他只给村子里自己不刮胡子的人刮胡子,那么,理发师自己刮不刮胡子?
分析:如果这位理发师不给自己刮胡子,那么,他可以给自己刮胡子;如果他给自己刮胡子,那么,他将不能给自己刮胡子。
悖论产生了。
如何解决呢?
罗素主张划分出不同层次的类型。第一类型的类,不包括自身作为元素。即,这位理发师并不存在于“村子里自己不刮胡子的人”这一类型中。他属于更高一层次的类,即第二层次的类。设有非空集合G,G={a,b,c......},则G∉G,同时存在a={A,B,C......G......},a∉a。以此类推。这种层次划分从根本上避免了类型混淆,或者说逻辑层次混乱,从而消除了一切悖论。
悖论的产生与消除,实际上是在帮助我们理解重新框定在解决问题时的重要性。你面临的问题,就像是你手中的一幅画。问题有大小,就如画自有其格局,如何看待问题,就看你选择什么样的画框来框定你手中的画。
重新框定对于解决问题之所以能起作用,是因为它具备以下条件和特点:
1.我们对世界的经验是建立在我们将所知道客体(事物)分成不同种类的基础上的。这些种类由人在自己的心理上构建出来,成为一整套思考问题的秩序。
例如,我们将狮子和羊都定位为“动物”,从而不去在意前者食肉,而后者食草。同理,当我们将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都框定在“恋爱中的人”这个层次上,就不会在意他们所爱恋之人的性别问题。
2.一旦某一客体被人们概念化成为一个既定种类的一个成员,人们便很难把它视为同时属于另一种类的成员。
例如,当我们将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视为两个不同种类中的成员时,“同”与“异”的针锋相对,使得人们进入一种非此即彼的虚假两难选择。似乎支持同性恋就意味着对异性恋的某种侵犯。在这种思维框架下思考问题的模式就是这样的:
不是...就是...
因为甲不起作用,那么只能选非甲。
生活中,到处充斥着这样的逻辑:
市民:我认为,美国入侵伊拉克是个错。
政客:你为什么恨美国?
网友1:发生了这么大灾难,小丽竟然在晒娃。
网友2:是啊,太不爱国了。
3.如果都如第2点所说的,概念化后的种类成员在人们看来很难再归属到另一种类中,那么重新框定就不可能发生。幸运的是,一旦我们找到合适的另一种类后,就不会轻易回到原来的格局中。正如奈杰尔·霍华德所说:“如果一个人开始知道有关自己行为的理论后,他便不会被它束缚住,而能够自由地选择不再服从它。”
例如,在动物博弈的过程中,双方彼此怒视,直到一方撤出僵持,他们所付出的成本就是僵持期间浪费掉的时间和能量,而原本他们大可以利用这些时间和能量去觅食或寻偶。当他们意识到这种对峙行为对自己无益之后,自然会选择和平地各自忙碌,如果他们可以意识到的话。其实,国家间的博弈又何尝不可作如是观。
最后,用维特根斯坦的一句话来总结重新框定的实质,那便是:
重新框定不是让我们注意到什么,不是产生什么洞察,而是教我们玩一个不同的游戏,以使得老把戏不再管用。
当然,解决问题要比游戏严肃得多。至少,以游戏态度来解决问题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