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似乎天生是善于捕捉“变化”的灵敏猎手,大到宇宙,小到粒子,都难逃人类智慧。早在2500多年前,赫拉克利特就道出了一切事物无时无刻不处在变化之中的真理,他说:“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后来的亚里士多德著有《物理学》,讨论了大量有关运动变化的问题,将“时间”与“空间”这两个重要因素考虑了进去。后世哲人又将因果性与变化相联系,使我们在谈论“改变”这个话题的时候有了更多维度。
至于“改变”的伟力,在《庄子注疏》中有过形象的描述:
“夫无力之力,莫大于变化者也。故揭天地以趋新,负山岳以舍故。故不暂停,忽以涉新,则天地万物,无时而不移也。”
以“不变”为“变”固然大谬,以“变”为“不变”,是为大昧:
“世皆新矣,而自以为故;舟日易矣,而视之若旧;山日更矣,而视之若前。今交一臂而失之,皆在冥中去矣。故向者之我,非复今我也。我与今俱往,岂常守故哉?而世莫之觉,横谓今之所遇,可系而在,岂不昧哉?”
唯有明白变与不变之区别,方可避免大谬与大昧。《改变》一书的作者们指出,几个世纪以来的西方文化中,虽然人们曾经提出了许多关于“变”与“不变”的理论,但是绝大部分不是只与“变”有关,就是只与“不变”有关,而不是关于“变与不变”。他们或者视“变化”为理所当然,或者相反,总之,并没有强调变与不变相反相成的道理,也未能揭示“变即不变,不变即变”的悖论。而《改变》一书从群论出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一切可能的内部变化,都不会造成系统本身的变化。而系统本身的变化指的是第二序变化。要了解第二序变化,还要从另一个概念说起——种类。
伯特兰·罗素在《数学原理》中说:“凡涉及某集合的全部成员者,必定不是该集合的一员。”仍以人类为例,人类是所有个体的集合,但“人类”不是这个集合中的元素,即设有非空集合G,G={a,b,c......},那么G∉G。原因很简单,G与a、b、c等属于不同层次。这时候,要想使G发生改变,必须在较高层次上获得。例如,我们可以用语言来描述万物,但对语言本身的描述非得通过启用更高层次的“后设语言”不可;又如,对某一领域进行研究势必要采取某一方法步骤,而方法论则是对各种方法的研究,那么,方法与方法论的逻辑关系就如同成员与种类的关系。
从种类而非群的概念来理解,改变,不是指成员状态的变化,而是指种类的转型。这一道理,在《改变》中以一个形象的类比得到了说明。汽车引擎的运转,可以用两种极为不同的方式来改变。或者通过油门,或者利用换挡。汽车的每个挡都可以执行某一范围内的动作,例如加速度爬坡之类的,在这范围内适当地使用油门,便使引擎运作产生预期的变化。但是如果你所希望的表现落在该范围之外,就必须换档,才能看到想要的变化。因此,对于踩油门这个动作而言,换档便属于一个更高的逻辑类型。
逻辑类型理论是与群论不同的理论,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两个关于逻辑类型理论的结论:
1.逻辑层次必须严格区分,以免矛盾混淆;
2.从一个层次到较高一个层次需要一个换档、一种跳跃、一个转型,即一种“变”。
唯有从逻辑层次理论出发,才能为“变”提供某种跳出系统之外的渠道。这一种“变”与由群论引出的群内成员状态变化的“变”不同,前者为第二序改变,后者为第一序改变。当然,第一序改变并不排斥第二序改变,也就是说,就成员之间变化的这个层次而言,事物“愈是变化,愈是不变”;就控制其结构或内部秩序规则的变化而言,第二序改变指向了真正的变化。
这种改变自有其特点,它是由外部引进系统之内的,是不可预测的、突然的、不合逻辑的,它令人捉摸不定。
由外力入侵带来的改变表现为一种“突然而至”,这种突然,使原来固有的系统保持不变成为不可能,唯有两种趋向——变好或变坏。当然,在人们刻意引入外力时,追求的一定是“好的结果”,然而,一旦外力开始进入系统,所引起的化学反应,往往非我们所能预料,大多数时候严重违背了我们的初衷。
例如,历史上的禁酒问题。禁酒令原本是针对酗酒这一社会问题而出台的解决方案,但很不幸,它却成为了新问题的制造者。
在1909到1919十年间,美国连续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禁酒是第三个。看过电影《美国往事》的人应该不会对禁酒期间地下酒厂林立的现象感到陌生,禁酒令非但没有解决酗酒问题,反倒还要劳烦政府腾出手成立特警以缉捕私酒商,反复诠释着“屡禁不止”这个成语的意思。
同样的道理,用法律手段来打击和抑制色情看起来是合乎逻辑之事,但丹麦的色情解禁不仅没有使罪恶和不道德泛滥如洪水猛兽,相反,人们对色情大都持有了淡然处之的态度。
以此类推,我们就需要对支持美国控枪一事稍示迟疑了。虽然心理学研究表明人易于在武器在场情况下采取暴力行为,但武器并非只有枪支一种,我倒是担心“禁”、“打击”、“抑制”、“控”等字眼会使“持续加强同一行为”这种解决方案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当然,如果你以此诘问:“难道毒品也要解禁吗?”就别怪我给你这个问题贴上“滑坡谬误”的标签了。
以上所举事例都是为说明一点:试图用外力实现第二序变化以达到“好的结果”有时会适得其反。个中缘由,或者借卢梭的理论可略知一二。
“改变”,“让事情变得更好”,作为一种欲念,非常自然。如卢梭所言:“我们的欲念是我们保持生存的主要工具,因此,要想消灭他们的话,实在是一件既徒劳又可笑的行为,这等于是要控制自然,要更改上帝的作品。”卢梭赋予欲念自然的合法性和上帝的神圣性,告知人们欲念之不可铲除。他甚至说:“我发现,所有那些想阻止欲念发生的人,和企图从根铲除欲念的人差不多是一样的愚蠢”。欲念在卢梭眼中,不仅不可铲除,甚至不可阻止。在求新求变的时代,人们会有追求“改变”的欲念是十分自然的。
但卢梭同时指出,当从外界突然而至的新元素打破了一个人原有生活状态的稳定,让人萌发“改变”的欲念时,人们对此种新元素往往缺乏充分认识,因此容易一厢情愿地认为此种改变是利己的,是好的,认为实现此种改变是自爱的体现。也就是说,正是因为人们采取了不经理性判断或者判断失误的“改变”,才使得旧病未好又添新伤。
我们将这种情况叫处理不当。处理不当除了以上所说的“不应当采取行动,却采取了行动”外,还包括“应当有所行动,但无人采取行动”,以及应当采取第一序改变却采取了第二序改变,或者相反。
正如这本书的书名所指出的——“改变:问题形成与解决的原则”,我们理应将“改变”作为某种对问题的“解决”来加以思考和采纳,若是为了雪上加霜,我想,此书不读也罢,至少对于我这个善于自制问题的人而言,是这样。
那么,究竟如何通过“改变”来解决问题,恐怕还要在下一次探讨完各种“处理不当”后才能一一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