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2016-01-19 by FelixPeng, Guangzhou
书名:《改变:问题形成和解决的原则》
作者:保罗 .瓦茨拉维克 约翰 .威克兰德 理查德 .菲什
翻译:夏林清 郑村棋
版本信息: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7年11月第1版
说明:以下为读书摘录,[]为个人札记。
第1编变与不变
第1章理论的观点
变得愈多,愈是不变——法国谚语
群论(Group Theory)法国数学家埃瓦里斯特。伽罗瓦
a.群由具有某一共同特征的成员(members)所组成,至于成员的实际本质为何,乃不相关的事,不在这一理论的考虑之内。因此,群的成员可以是数字、物体、概念、事件或者任何可以组在一起的东西,只要成员拥有一共同的性质,并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的任何的组合结果,其本身也是该群的一个成员。
b.群的另一个特性是,成员可以以各种不同的顺序来组合,而组合的结果仍然相同。过程允许变化,但结果不变。
例如,令a\b\c为一群的成员,令符号o指涉及该群的组合规则。则(aob)oc=ao(boc) = bo(aoc)在6种可能组合里,皆如此类推。
c.每一个群皆包含一个恒等成员(identity member),其特性为:任何一位其他成员与该恒等成员组合,其结果仍为该成员自身。[例如,5+0=5,2*1=2]
罗斯。阿什比的控制论:在变量的变化所形成的群里,有一个他所谓的空函数(null-function),其直接作用为维持该系统的稳定。
d.在任一符合群概念的系统中,我们发现,每一成员皆有其相对的相反成员,任一成员跟它的这个相反成员组合,结果成为恒等成员。[例如,5+(-5)=0,2*1/2=1]
群论的局限性:无法为我们提供一个模型,以解释那些超越某既定系统或者某参考架构的变化,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介绍逻辑类型理论。
逻辑类型理论
这个理论跟群论一样,也是以一组因某一共同特性而结合在一起的“东西”作为出发点,整体的组成分子也叫做成员,不过整体本身不叫群,而是成为种类(class)
逻辑类型理论的基本公理:
《数学原理》:“凡涉及某集合的全部成员者,必定不是该集合的一员。”
一个具体到抽象的过程。
从逻辑类型理论的推论,我们可以得到两个重要结论:
(1)逻辑层次必须严格区分,以免矛盾混淆。
(2)从一个层次转到较高一个层次(从层员转到种类)需要一个换挡、一种跳跃、一个超越或者转型——一言以蔽之,即一种“变”。提供了一种跳出系统之外的方法。
小结论:群论提供我们一个架构,以思索一种变化,该变化可以在某系统之内发生,但系统本身维持不变。
逻辑类型理论:逻辑类型理论对于种类之内,也就是其成员之间发生的事,并不在意,但这一理论提供我们一个架构,以考虑成员和种类的关系,以及由某一逻辑层次转到更高一个层次所蕴含的奇特改变。
第一序改变(同一层级内的改变,一种改变发生在某一系统内,而系统本身维持不变)
第二序改变(改变之改变)另外一种改变发生时,则改变了系统本身。
群只在第一序改变的层次上维持不变(即在成员之间变化的层次上,在这里,事物的确愈是变化,愈是维持不变,)但是并不排斥第二序改变层次上的变化(即控制其结构或内部秩序规则的变化)。因此,群论和逻辑类型理论看来不知是兼容的,甚至也是互补的。
第二序改变总不改变其不改变或逻辑跳跃的特性。
[作者对改变的含义进行了梳理,同时引进了 “群论”,“逻辑类型理论”两个模型来描述变化。并将改变分为:第一序改变和第二序改变,第一序改变就是无谓的挣扎,第二序改变才是实质性的改变,突变,进化。
举个栗子,数学中的有理数四则运算,有理数与加减乘除,无论你怎么变化都不会对这个集合中的元素有实质性的影响。无论是加、或减、或乘、或除,无论多少次多么复杂的作用于有理数的集合,你得到的仍然是有理数。
但是,如果,还是这些集合,我们引入了开方这种运算规则,或者改变方式,那么就可以产生一种不属于原来有理数范畴的新东西。为此产生了无理数,我们不得不引进一个新的概念实数来描述。
加减乘除是,对于有理数是第一序的改变
开方,对有理数是第二序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