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
分类:
形式行政(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依据)& 实质行政(与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作为划分依据)
负担行政(对相对人设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处罚)& 授益行政(为相对人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如行政许可)
秩序行政 & 给付行政:以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划分的,为防止滥用自由权导致社会危害而实施的秩序性管理是秩序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而提供公共服务的是给付行政。关注的是行政目的的不同。
羁束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力较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就应依其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 & 裁量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力较弱,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是否作出行政行为以及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具有斟酌权衡余地的)
2、行政法:
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这一原则的延伸,是行政活动区分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属于形式行政的范畴。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立法性规定,具体包括,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现行法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法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授权活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合理性原则:行政决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则属于实质行政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最低限度的理性: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有效性、必要性、均衡性)。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高效: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禁止不作为和不完全作为,禁止不合理拖延。便民: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相对人。
诚实守信原则:诚信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政府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信赖保护:禁擅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权责统一原则: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1、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受其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
2、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使用行政编制,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分类: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部门)和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即各级政府)和专门行政机关(即政府的部门)
正式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3、国务院部门的种类:
根据职能: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组成部门(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主观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议事协调机构(仅协调、不决策、不办事、无编制)
4、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政府:乡级(乡、民族乡、镇)、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地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均设政府。
5、派出机关:有关地方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构:政府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部门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一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除非得到法定授权。
6、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被授权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其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派出、议事协调等机构。
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授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授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强制执行的授权依据:法律
受委托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类似代理人。当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时,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真正的行政主体是委托行政机关。
授权与委托的区别:被授权组织依法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享有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只能行使,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1、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2)国务院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地级政府制定行政规章;(4)国务院之外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