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7日,江苏常州发生失控奔驰车连撞多辆电动自行车的特大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现场十分惨烈,并造成了3人死亡,10人受伤。
常州肇事者夫妇两人已被警方控制,据其二人供述,事发时其二人正在将补好油漆的奔驰小客车送还车主的路上,因肇事驾驶者突发昏厥、口吐代血白沫才导致车辆失控。本次事故引起大众对于借用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关注。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遇到朋友借用自己车辆、或者自己借用他人车辆的情况。外借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也即在租赁、借用情况等机动车下,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形:
1、明知车辆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外借他人,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将车辆外借给没有有效驾驶资格的人;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借用人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但仍然借出车辆的;
4、其他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情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爱车之人将车比作老婆,认为车是需要自己亲自照顾和呵护。当遇到他人借用车辆的情况下,请您谨慎考虑,勿碍于一时面子、人情惹来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