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鲍姆继承了动物伦理学的个体主义传统,将个体的遭遇看成道德关注的焦点。毕竟,“活得好不好”、生命的品质如何,只有对个体才有意义。个体会受到伤害,对物种即使有所谓的伤害,例如濒临灭绝,那也是经由个体的无法生存而造成的。说到最后,纳斯鲍姆的看法是:一个物种是昌盛还是濒临灭绝,从希望自然界多采多姿的美感角度,或者科学求知的角度,甚至于不忍心看到某种动物灭绝的伦理角度,都可以有意义。但是物种本身并不是生命,也就无所谓本性的实现遭受挫折,因此并不会构成道德的问题。这个想法是不是有点极端?纳斯鲍姆本人也有点犹豫。她表明自己关于物种延续问题的说法还在试探阶段,并不奢望让生态主义跟环保主义者满意。
话说回来,物种在纳斯鲍姆的理论里面所占的地位,毕竟要比辛格以及里根所承认的高出很多。前面说过,所谓“像样的生活”或者“过得好”,都是从属于物种的概念,会因为个体所属物种的不同,而有不一样的内容。因此纳斯鲍姆主张,不同物种的个体,本来就需要不同的待遇。其实这是各种动物伦理学都会承认的事实:毕竟,杀死一只黑猩猩,跟打死一只蚊子,不可能是同样的事情。
可是,不同在哪里?物种的不同,代表这两种生命的价值不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