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明代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该理念强调法律的实施比立法本身更具挑战性。制定法律并非难事,难的是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这一观点贯穿中国古代法治思想,至今仍具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全面依法治国时多次引用这一典故,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用以阐明全面依法治国中“有法必依、令行禁止”的重要性。当前法治领域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二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后者尤为突出。
在重庆洪崖洞,强买强卖这种事,已是多年顽疾。2018年就有孙悟空强行拍照收费的报道。之所以能蔓延多年,完全是由于监管不力。派出所、景区、文旅委、市监局、城管,这么多管事的,但没有一个在管事。那些违法的和执法的都知道外地人不想多事,出点事和和稀泥就过去了。等出了问题大家就一起出来忽悠一下大众。
“追逐、拦截”“强买强卖”“强迫交易”“强行乞讨”“寻衅滋事”“侮辱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等,都应该受到法律处罚。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可这么多年了,从来没有听说洪崖洞哪个强买强卖的违法者受到过法律制裁。更有甚者,最近曝光的红衣女人,不但在景区强行交易、辱骂游客,到了派出所还是一样地嚣张跋扈,蛮横无理地要游客给她下跪。不准游客走路。好像派出所是她家开的。派出所竟然也对她迁就姑息,不依法对她进行任何处罚,所有的法律规定对她都无效。真令人匪夷所思。
近日曝光的辽宁朝阳暴走团阻挡消防车和救护车通行,则是另一个有法不依的典型。这是群体性违法。7月17日,辽宁朝阳一老年徒步团列队阻挡了两辆消防车和一辆救护车通行。后续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只是个素养问题,会联系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从照片上看,那些暴走团没有靠路边行走,而是占据了整截道路,明显违法。莫说是阻挡消防车、救护车,就是阻挡普通车辆都是违法。应该依法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得明确、详尽,可当地执法部门就是不依法办事,说他们只是个素养问题。
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几乎所有的鸟类在我国都是国家保护动物。然而在利益驱使下,这些本该受到保护的“天空精灵”却被一些盗猎者肆意捕猎、售卖,还形成了围绕非法交易展开的“黑灰产业链”。
在天津千里堤花鸟市场,被列入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的蜂鸟被关在笼子里明码标价。一些鸟贩还把禁止销售野生鸟类的宣传栏旁当成推销的广告牌。市场还有大量的国家二级保护鸟类,包括虎斑地鸫、画眉、红胁绣眼鸟等。监管执法人员对公开售卖野生鸟的情况视而不见,放任不管。
沈阳城区内的劳动公园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自发鸟市。相关部门在这里拉起保护野生动物的横幅,经常有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此巡查。然而记者观察发现,这一切都是形同虚设。鸟贩公开叫卖的鸟类中,大多是盗猎的野生鸟类。而巡查人员三五成群在一旁谈天说地,闲庭信步,熟视无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鸟类、“三有”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都属于禁止捕杀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在沈阳、辽阳市、葫芦岛绥中县等等,全国各地的鸟市都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执法人员的面前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和捕猎工具。这是在监管还是在当保护伞?法律根本不在他们眼里。
一个真正文明的社会,不仅体现在对群体的关怀,更体现在人们对规则的普遍地自觉遵守及法律的严格执行。如果人们不遵守法律,司法与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置若罔闻,法不责众、法不责微、法不责泼、法不责...。让法律被人们随意践踏,将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动摇其社会基础。如果违法份子仅受轻微处罚甚至不处罚,显然违背法治原则,会进一步助长违法份子的气焰。因此违法必须严惩,无论个人或群体违法均应承担后果。
《韩非子·有度》里有这么一句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者"指执法官吏,其坚定程度构成国家强盛的必要条件 。此话强调国家强弱取决于执法者的执行力度。国家会不会永远富强,或者是长久贫弱,执法者是关键因素。执行法律的人坚决,国家就会富强;执行法律的人软弱,国家就会贫弱。说明执法者态度对国家兴衰的影响。
宋代名臣包拯说:“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包拯·上殿札子》)。翻译为现代汉语,意为只要法令能够切实执行,纪律和风气自然会清正,那么就没有治理不好的国家,也没有不能教化的民众。这些古代法治思想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历史借鉴,强调法律实施的重要性与延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