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案件屡见不鲜,已有不少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利益。但我国股民基础庞大,愿赌服输的股民也不在少数。本文以大智慧虚假陈述案为例,对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证券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市场证券发行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各种交易过程中,进行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规范,存在信息内容与事实真相不一致(虚假记载)的情形、做出容易引人误解的陈述或描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遗漏重要事实内容、披露信息方式存在不正当性。
大智慧(601519)虚假陈述案:
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公司发布了2013年年度报告,对2013年度利润进行披露。年报显示报告期内本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9,426.23万元,同比上升90.21%;利润总额4,292.12 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6.14 万元。
2016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大智慧公司虚增2013年度利润120,666,086.37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责令大智慧公司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人员也作出相应处罚。
同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立信会计事务所作为大智慧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人员也作出相应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该条明确了证券虚假陈述包含四种具体情况: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2、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4、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大智慧虚增利润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的第一种具体情形,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上述的证券虚假陈述的四种情形之一,并且被证监会认定为具有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在其实施虚假陈述之日后买入公司股票,若因公司股价下跌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具体索赔的方式、流程、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损失计算将在后续的文章中陆续为大家讲解。大家可以关注我们或者直接在后台私信我们。
写在最后
4月30日,康美药业(600518)被爆出虚增利润299亿,在上交所质询后,证监会已正式对其立案调查,康美药业聘请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立案调查。
相信在证监会处罚结果公布之后,针对康美药业又会产生大量的诉讼纠纷。但诉讼终究只是纠纷解决的最终手段,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才能有效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让资本市场真正回归本位,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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