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结构
1960年,罗纳德。哈里。科斯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文章共分为十节,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外部侵害。科斯认为:在庇古《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解决外部侵害的办法,并不是十分令人满意的。他随后指出了问题的相互性,并剖析了两种不同的定价制度,即: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科斯列举了众多案例,对问题进行了重新说明。此后,他将注意力集中在市场交易成本上。科斯谈到了权利的法律界定问题,并就相关经济问题进行了阐述。他还对庇古的研究提出了质疑,并以铁路为例,证明了其理论缺陷。科斯通过证明庇古分析方法和政策结论的错误,来澄清大家对庇古传统的认识。最后,他指出了福利经济学中存在的方法问题,提出要改变分析方法,即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也就是考虑总的效果。
二、理论要点
本文的分析,包含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1、外部侵害问题具有相互性。科斯在第二节中指出,传统的方法将外部侵害问题视为单方面的,如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阻止甲?但这是错误的,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必须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考虑。
2、如果市场交易成本等于零,无论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产值最大化。科斯以走失的牛损坏临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为例,指出有必要明确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科斯考虑了两种情况,即对损害负责任和不负责任。其最终结论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科斯在第五节中,重点以英国的具体案例阐述了:在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的。
3、在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因此,必须对实际结果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制度安排。科斯具体分析了市场、企业、政府三种不同的解决方式,他认为:当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以后,产值的增长多于它带来的交易成本时,市场就是有效的;当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得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时,通过企业是可行的;当外部损害涉及很多人,因而通过市场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很高时,通过政府是有利的,但政府管制不是没有成本的。关键是看,哪一种安排交易成本更小,总产值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