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来老师将贪婪定义为:就是想要原本并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我以为这样的定义是有问题的,歧义太大,逻辑思路无法理顺。“原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到底如何理解?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我们赤条条的来到这个世界,所有的一切都不属于我们自己的。我们出生后所需的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父母家人以及社会给予我们的馈赠,否则,我们都不能生存下来。想要、接受这些不属于我们的东西,是否属于贪婪呢?成年之后,我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去获取一定的社会财富,即便是通过正当的方式取得,那么,我们想要获取的财富也是不属于我们的,否则就不存在获取一说了,那么,我们想要又是否属于贪婪呢?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限定词“原本”,这个“原本”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我先谈谈我个人的观点,“原本”的意思就是原来本初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想要获取的所有的东西原来本初意义上都不属于我们自己的,那么,我们为了生存或其他原因想要的话,那就是“贪婪”了。从这个逻辑出发,只要我们想对外获取任何物质和精神的财富,都是“贪婪”。按照笑来老师定义的逻辑推理就是如此,显然,这个结果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因此,“贪婪就是想要原本并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的定义是错误的。
那么,我对“贪婪”的定义是:人们对欲望追求无节制的状态。整个人类是 “大我”,每个个体是 “小我”,每个“小我”为了生存都有从外界获取最基本的物质资料的欲望和需要,因此,生存意义上的“欲望”是无可厚非的,是中性的,无善恶之分。但是欲望追求过度了就是贪婪。那么,度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其实对于“度”精准的量化认定是不太可能的。而且,这个度的标准还会受到时间地点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们如何去认定 “度”的标准呢?我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首先,我觉得 “度”的底线是人们的衣食住行的基本生活需求;其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富的总体状况的变化,“度”的衡量标准也会发生变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假设一个抽象的理性人,对欲望的需求做理性的选择,这个选择结果就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