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产证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那么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如果涉案房产没有房产证,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法院判例
魏秀兰诉宗长珍、宗长梅、宗韩分家析产纠纷案
魏秀兰和宗庆荣于2005年3月14日结婚,2013年7月10日协议离婚,宗庆荣于2013年9月7日死亡。宗庆荣与前妻孙翠英于1964年10月结婚,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宗长珍、宗长梅、宗长启。
孙翠英于2000年7月1日死亡,宗长启于2001年4月26日因事故死亡,宗长启生前生育一女宗韩。
(1)2013.10.24:宗长珍、宗长梅、宗韩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诉请确认房屋的继承份额。
(2)2013.11: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权属不明,裁定驳回起诉。
(3)2014.8:宗长珍、宗长梅、宗韩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诉请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4)2014.11.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民初字第2573号一审判决,判决宗长珍、宗长梅、宗韩和魏秀兰对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
(5)2014.12:魏秀兰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2015.4.7: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民终字第326号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2015.5.18:魏秀兰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诉请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份额。
(8)2015.8: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1746号一审裁定,认定涉案房屋权属不明,裁定驳回起诉。
(9)2015.9:魏秀兰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2016.7.12: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民终3350号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1)2017:魏秀兰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2)2018.3.5: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民申97号再审裁定,裁定再审。
(13)2018.6.29: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民再36号再审裁定,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再审。
(14)2019.4.28: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03民初5313号一审判决,判决魏秀兰享有房屋74.52%的产权份额,即78.33平方米的房屋面积。
三、裁判要点
不动产登记系物权公示方法,是行政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权属状态的记载。但此种登记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动产权属的认定仍取决于当事人的基础法律关系,而非不动产登记。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