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食物既可以当成水果吃,又可以当成蔬菜吃,那到底它们是水果还是蔬菜呢?
现在很多人开始对吃水果有顾虑,越来越多的健康宣传也说,不能多吃水果,但可以多吃蔬菜。所以区分食物到底是水果还是蔬菜,成为一件要认真辨别的事。
从植物学上讲,由植物子房发育而来、含有种子的成熟器官都是水果。
但植物学上的定义,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食用分类存在不同。所以关于是水果还是蔬菜的定义,还由日常烹饪决定,口感偏清淡,多用于咸食烹饪的,通常被归类为蔬菜。
最常见的"双重身份"食物有: 番茄、黄瓜、辣椒、茄子。
葫芦科大家族,几乎全是水果,除了南瓜、西葫芦、冬瓜、苦瓜、丝瓜、佛手瓜、蛇瓜、节瓜、瓠瓜。(小尤认为其中大部分都是蔬菜……)
还有豆科荚果类: 四季豆、豆角、荷兰豆、豌豆、毛豆、扁豆、蚕豆。
其他常见的还有玉米、牛油果、秋葵、橄榄、荸荠(马蹄),也是既是水果又是蔬菜的食物。
最后还有一种定义是来自于法律,嗯?为什么法律要介入如何定义是蔬菜还是水果之争?
美国历史上有一场10%关税引发的“世纪大辩论”,史称尼克斯诉赫登案(Nix v. Hedden, 1893)。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新关税法案,规定:
进口蔬菜:征收10% 的高额关税
进口水果:完全免税
当时纽约最大的农产品批发商约翰·尼克斯(John Nix),主要从加勒比地区进口番茄。每一批番茄入关,他都要被海关强行扣下10%的税款。
尼克斯越想越气:"植物学上番茄明明是果实啊!凭什么按蔬菜收税?"于是他联合其他几位商人,把纽约港海关关长爱德华·赫登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过去几年被征收的所有税款。
这场官司从1887年打到1893年,一路闹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双方律师的辩论堪称“词典大战”。
原告(进口商)拿出《韦氏词典》《伍斯特词典》,指着"果实"的定义说:“由植物子房发育而来、含有种子的成熟器官就是果实!番茄完全符合这个定义!”
番茄有丰富的果汁,可以生食,形状和色泽也都属于水果范畴。
被告(海关)同样拿出这些词典,翻到“豌豆”“茄子”“黄瓜”“南瓜”“辣椒”的词条说:"这些东西植物学上也都是果实啊!但谁会把它们当水果吃?"
核心反驳论点:“番茄要进厨房,经过烹制才能成为一道菜。人们买它是和土豆、胡萝卜、芹菜放在一起的,不是和苹果、桃子放在一起的!”
1893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全体大法官一致裁定:番茄是蔬菜。
主审大法官霍勒斯·格雷(Horace Gray)在判决书中写下了一段流传至今的经典文字:
“从植物学角度来说,番茄确实是藤蔓植物的果实,就像黄瓜、南瓜、豆类和豌豆一样。
但在普通民众的日常语言中,无论是卖家还是消费者,所有这些都是蔬菜。它们种植在菜园里,无论是煮熟还是生吃,通常在晚餐时与汤、鱼或肉类一起作为主菜的一部分,而不是像水果一般作为甜点。”
法院明确表示:关税法中的“水果”和“蔬菜”,应该采用普通民众的日常含义,而不是植物学的科学定义。
这个判决至今仍是美国法律的有效先例,没有被推翻过。2005年,新泽西州一群四年级小学生引用这个判决,成功说服州议会将番茄定为“新泽西州蔬菜”,尽管它植物学上是水果。
在中国,无需打官司,我们从一开始就通过多个官方标准明确了番茄的身份,而且所有标准高度一致,没有任何法律争议,它就是蔬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