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
(1)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
(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7)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至继续接受教育。
(8)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
(11)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1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制定目的: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负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否则将由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责令其整改。
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责令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依法收容教养。
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负责任的情况
学生负责任的情况
第三方负责人的情况
教师负责任的情况
二、事故伤害的赔偿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