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轻易给人担保,现在被拖入破产泥潭。


为了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形成破产监督合力,有效防范破产欺诈。深圳上线运营了“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案件分为公开和不公开两种。公开的案件信息中,有一个“破产申请公告”值得一看,主要内容是债务人自述破产原因及经过,申报财产情况以及提出自己的偿债方案。

在中国破产是羞于启齿的事,不到万不得已谁也不会把自己的失败、悲惨,用这种方式公诸于世。不过,这也提供了难得的观察样本。不是猎奇,更不是无视别人的自尊,而是通过看别人的破产故事,警醒其他人莫再跳入同样的坑。这次我们来看一个盲目给别人担保导致自己破产的故事。

01

基本案情

2011年,张某与汤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张某将其持有的汽车驾驶员培训集团公司100%股权承包给汤某经营,罗*生为汤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汤某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张某提起诉讼,法院于2019年判决罗*生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1年后的2022年7月25日,该债务金额为10838601.41元。为挣扎求生,罗*生不得不申请个人破产和解。

罗*生申报财产情况:现金1000元,银行存款约2000元,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800-1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 151061.37元。名下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一处房产,预估价格1633200元。罗*生现在银行工作,每年收入约329516.05元。

罗*生给出的和解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分60个月偿还债务,5年累计可偿还3014745.26元。债权清偿比例约为27.8%。

02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就是申请破产的条件?不完全是。如果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二者是一回事。如果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不一定知道也无需提供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只需证明达到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即可。从上述内容看,罗*生的破产原因是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负债累累。

罗*生为什么要为汤某提供担保?不得而知。站在债权人张某的立场,一般是基于二种原因要求罗*生提供担保:

1.信誉担保。张某可能和承包人汤某不熟悉或者没有信任基础,所以罗*生为汤某担保,是用自己在张某眼中的信誉,给汤某背书、加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乎的是保证人的信誉,一般不关心保证人有无财产。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历来崇尚“信义无价”“一诺千金”,有的人把信誉看的比生命还重要。

在具体案件中还真有这种担保。(2020)最高法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在03号合同项下,合同条款载明区政府为合同监督执行方及供暖公司信誉担保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区政府系以其信誉而非财产为供暖公司提供担保,其提供的“信誉担保”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故区政府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信用担保。张某为了实现经济利益,保证能从承包人汤某处收到承包费,要求罗*生提供保证担保。而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前者多数表述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在排除例外情形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个挡箭牌--先执行主债务人,执行不了才轮到保证人。

后者多数表述为“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先向保证人还是债务人主张权利(一般是同时主张)。如果没写清楚到底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法律规定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案中,罗*生承担的就是连带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会事先审查保证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其有无保证能力。罗*生有房产、在银行工作,是个“不错”的保证人。

03

结语

可能有人会问,罗*生替汤某还了债,他不是可以向汤某追偿吗?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汤某现在没能力清偿对张某的债务,又能指望他将来归还罗*生的钱吗?这也是通常所说的三角债,债务链类似病毒,有几何级数传导的作用。如果不及时斩断,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陷入泥潭。

不知道罗*生为汤某担保时,有没有要求汤某提供反担保,有没有向汤某收取担保费。总之,千万不要碍于情面盲目为他人担保。有时你签过的字,可能自己都忘了。但是,不经意之间,灾祸就找上了你。罗*生的破产原因值得同情,他想用全部财产和未来五年的收入求得张某的和解。罗*生能否成功,我们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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