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记入资本公积金的股东出资,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裁判要旨

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案例索引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利华、冯彩珍公司增资纠纷一案》【(2011)浙商终字第36号、 (2013)民申字第326号】

百君贵阳律师提示

首先,投资者应当意识到,当投资被记入资本公积金后,该部分投资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不得要求返还;切不可听信融资者关于该部分资金未被计入注册资金,到期可退回的承诺。

其次,投资者应在签订增资扩协议时,为防止目标公司原股东违约,在协议中设置明确解除条件;在原股东违约且满足解除条件的情形下,要求解除合同,以防继续履行投资的义务。

再次,投资者还可以在协议中特别约定协议解除后,因投资款(注册资金+资本公积金金)不能退还,原股东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因原股东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原股东向投资人赔偿与投资款等额的资金,并按照年息16%计算利息”还可约定“若因原股东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投资者因此为实现权益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原股东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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