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米罗团队酝酿已久的“家事微普法”栏目于今日正式上线!
自本期开始,法米罗团队将定期推出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的相关普法短文,为大家解答家庭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现实中,很多已婚人士常常会咨询律师:
老公(老婆)在外面给别人做了担保,我根本不知情,现在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我一起还债,怎么办?
别急,本期“家事微普法”为您解答担保之债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就属于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需要结合担保之债的性质来综合认定。
保证作为担保的一种,其是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信用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一般情况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较低。
在此情况下,证明配偶从担保合同中受益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而不是由保证人配偶承担,债权人也无法举出证据证实担保人配偶从此笔债务中受益,事实上也没受益。
另外,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此担保的债务并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明显为债务人能顺利借款而设立的担保。
综上所述,如果配偶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无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但担保之债在性质上并非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对该担保这债知情并同意,否则另一方并不必须对担保之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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