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对于现代社会男女来说,可能并不陌生,随着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婚姻观也逐渐发生改变,非婚同居也不再像以前那样被人们鄙视和排斥,反而成为了部分年轻人结婚前的“必经程序”。尤其对于生活在大城市的年轻人而言,高昂的生活住房成本,加上较高的“离婚成本”,婚前同居被越来越多的情侣所接受。
但同时,不得不考虑的是,随着婚前同居数量的增加,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现象也逐渐增加,虽未依法登记结婚,但早已同财共居,这时,同居关系一旦面临分手危机,就必定涉及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问题。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本文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做出如下分析:
1、因同居期间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需要证明存在“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基础在于原被告双方成立同居关系,若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并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则分手时,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就不会涉及分割财产的问题。现实中,的确有发生这种情形,为了不被对方分走财产,拒不承认曾经同居的事实,导致另一方事后难以取证,只能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通过聊天记录、住房证明、拍照录音、邻居证人证言等方式提前固定证据尤为重要。
2、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这条法律规定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共同共有,顾名思义,就是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合法结为夫妻的婚姻关系,这里的前提是必须举证证明同居期间双方生活关系非常紧密,已形成财产上的混同。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仍归各自管理,没有资金往来,未共同购置财产,财产上未发生混同,那即便分手,仍然按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方式处理。
3、具体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通过这一条又可以发现,同居关系虽有别于夫妻关系,但仍然遵循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若同居期间一方存在出轨、家暴或其他重大过错的,分割共有财产时,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具体如何进行多分,就要结合过错程度的大小,以及财产标的的多少,由法官根据案情做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