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法律上同居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婚姻关系被撤销或无效 后的同居关系。对于婚姻关系被撤销或无效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处理,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所称的非婚同居指的是前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涉及到解除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以及其他问题,本文只探讨非婚同居的财产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非婚同居的财产问题这里可以区分为内部效力及外部效力。
1、内部效力
(1)民法以意思自治为主,如果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财产有约定的(最好是书面约定)从其约定;
(2)如果无约定的,以个人财产制为原则,兼顾同居主体的共同利益。非婚同居前和非婚同居后的财产归属个人所有,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即使是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能分清双方贡献力大小或出资额多少,按照贡献力大小及出资额多少分割财产。同样,对于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债务也可依据前述比例原则进行分配。但当双方共同经营所得或者债务无法量化各自贡献的,则需要依据公平原则等比例份额共同享有或承担。
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所得的财产为共同生活必需品不易量化的可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费用,比如日常生活所需的柴米油盐。但是对于一方经常性支出无法量化的可以概算下平均每天的支出额或月支额,以此作为个人费用支出标准。
2、外部效力
(1)非婚同居主体对双方财产作出了约定的,第三人对此信赖的,并依据该协议同居当事人进行经济活动的,则受前述协议约束,只得向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或义务。
(2)非婚同居主体未对双方财产作出约定的,则依据前述,双方财产为个人所得,第三人只得向一方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3、江苏省规定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