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都不敢“诈捐”,淘宝捐款为何敢“不参加了”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驳回了原告李萌状告杨幂“名誉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李萌败诉,杨幂胜诉。

杨幂和李萌的纠纷是因为此前所谓的“诈捐”问题,特校、李萌、杨幂三方之中李萌是中间人,杨幂是捐款方,特校是受赠方。

其实整个事件的真相并不重要,杨幂与李萌之间一定有一些矛盾和冲突,最后导致了本来的一件好事变成了社会新闻。

所以,我们的问题一是:杨幂到底有没有捐款意图。

这之间无外乎有以下几种可能:

1.明星的光环效应是否被人利用。

2.明星自己说过的话没有落实。

3.明星为赚噱头故意承诺而不实际出资。


其实,稍微有点头脑的人就可以想象出,以杨幂如今的身份地位,还有必要去为了博个名头而真的“诈捐”吗?

其实,稍微有点脑子的明星都会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名声,尤其是在慈善这一块,有的是名人没事儿就捐钱,因为捐钱本身就是打造知名度与美誉度的好方法,你要是在这上边做假那不是头脑短路了吗?

所以,问题更可能出在中间人或者具体办事的人身上。

当然,我们对于事实背后的真相并不一定要搞清楚,只需要得出一个结论:大明星如杨幂是不敢“诈捐”的。

从她的慈善历史来看,人家过去也不是没捐过钱,现在也不是没钱捐。

比如,2015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官方微博就曾经发布消息称,收到 嘉行传媒捐款50万, 刘恺威、杨幂夫妇捐款100万,共计150万,用于天津爆炸事故中物资支援及受伤民众伤患康复等方面。

还有,2016年,虽然只捐了3万元,但是杨幂参与韩红发起的为环卫工人捐款还是经由韩红的微博得到了证实。

所以的所以,无论如何,杨幂是捐过款的,也比我们大多数人捐的都多。


那么,现在我们思考更重要的第二个问题:明星捐款可以反悔吗?

小明向我借1万块钱,我今天答应他了,可是后来一直没有实际行动,或者第二天就反悔了,那么我应该承担责任吗?

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是她们如果声明要给某人一些资金上的救助,后来又没有去做,那么她们是否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

其实,说句大实话,明星也是人,我们不能因为她们是公众人物就提高对她们的道德标准,也不能无限放大她们身上的一些缺点。

明星做坏事就应该承担教坏粉丝的罪名吗?那么至少应该先把电影和电子游戏禁止了再说。

所以,首先我们应该正视公众人物的光环效应,不否认也不过分夸大。

其次,捐款是一个人自愿捐出去的,那么她是否可以反悔呢?

曾经有一个案例,一对夫妻辛辛苦苦攒了一些积蓄打算给孩子读书用,可是后来妻子不幸出现了精神异常,于是丈夫决定将这笔钱用来给妻子治病。

可是,有一天丈夫发现原本在卡里的钱不见了。在他焦急万分的时候,妻子却告诉他自己将钱捐给了四川省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目的是为了救助芦山地震灾区。


这样的捐助是否有效呢?丈夫心急的是妻子治病的救命钱。

于是,丈夫去四川大学华西法医鉴定中心为妻子做了鉴定,结果是妻子患精神分裂,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川省慈善总会与红十字会表示将尽快退还捐款。

这是一起因为捐款人本身有问题而导致退捐的案件,其实更多的退捐行为每天都在发生,而且实属正常现象。

因为,很多时候,大家都是通过网络来进行捐款,而操作上经常会有些小问题。

壹基金传播部副总监就曾经表示过,他遇到的大多数退捐情况都是通过淘宝进行捐款的网友,而原因则都是因为“点击错误”。

所以,从淘宝捐款的设置来看,在捐款人捐出款项但是该款项还没有被实际用于受助人之前,还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那么,按照以上说法,明星也应该可以放弃她曾经声明的捐款项目,或者说应该拥有要求退捐款项的权利吧。

很可惜,如果你看到这里,高兴的告诉你,以上全错!

尤其错的最厉害的就是淘宝,因为它的设置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实,大多数人都分不清捐款和赠与的区别。

从法律上讲,赠与是可以要求撤回的,而捐款则不行。

比如你赠与你的朋友一套房子,那么你是可以光说不做的,只要房子还没有过户给他。

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不赠的选择权在于赠与人,受赠人只能等待赠与人的交付行为,而不能采取积极的行动催促赠与人尽快履行合同。

但是虽然捐款确实属于赠与的一种,但它和普通赠与是有所区别的。

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没有撤销权,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也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你要是想给灾区或者特殊群体捐款,说好了签了合同就不能反悔的。


那么,淘宝设置公益宝贝的时候,明显是先签署了合同的,可是之后居然还可以在设置宝贝里对合同进行修改,选择“不参加了”。

1.这不是在鼓励不守信诺、出尔反尔吗?

2.合同也可以签了改、改了签吗?那还有什么法律效力?

3.即使是以点错了或者捐多了为理由,也根本都是借口。

如果你走在街上看到一个乞丐,你本来打算扔给他十块钱,可是掏钱的时候拿错了,扔了张一百的过去,你觉得你还能从他手里拿回来吗?

所以,这样想淘宝的捐款撤销问题,既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不存在捐款人精神异常的现象,根本就不应该设置可撤销的流程。

最终的所以,杨幂官司赢的只是没有对李萌造成侵权,但并没有说她在捐款上一点问题没有。此外,淘宝对待捐款问题上是不是有些藐视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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