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析】
A项说法错误。第一,甲没有教唆乙实施抢夺罪。所以,甲对乙的抢夺罪不用负责,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第二,甲教唆乙实施强奸罪。如果乙答应实施,并且已经着手实行,中途自动放弃,改为抢夺罪,则乙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而甲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未遂。如果乙根本没去实施强奸罪,则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甲不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
B项说法错误。根据分工分类,共犯人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实行行为是三种不同的行为类型。因此,教唆犯不可能是帮助犯。注意,这是就概念划分而言的。在具体个案中,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乙答应,然后甲又给乙提供钥匙。甲一方面构成教唆犯,另一方面也构成帮助犯。亦即,在个案中,一个犯罪人可以扮演多个角色。
C项说法错误。第一,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存在吸食、注射毒品罪,所以不存在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第二,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D项说法正确。教唆犯根据所起作用大小,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只能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