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四)

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内容提要: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一)解释

(二)法律特征

(三)基本内容

(四)分类

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一)认定劳动关系适用法律依据

(二)案例

三、认定劳动关系的风险点和防范

(一)风险点有哪些?

(二)如何进行防范

四、互联网+时期劳动关系特点

特别解释: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特别解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劳务关系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

2、报酬支付的原则:劳动关系受法律规制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的处理权: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雇主也有对劳务提供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包括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主要表现为两点:

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在对外责任承担方面,用人单位是责任主体。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六)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八)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1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为3年。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作者:斜照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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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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