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辱骂不仅是对他人人格的侮辱,更是对他人名誉的破坏,不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公安部门的治安处罚,甚至可能构成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判定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主要看是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加害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如果符合的话,侵权就成立。
由于网络侵权一般发生在虚拟空间,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另外也可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
发生侵权时,网络服务公司作为信息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也不可能“事不关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受害人在起诉时,既可以起诉骂人者,也可以将网络服务公司作为被告。如果不知道骂人者信息,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网络服务公司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在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诽谤行为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来认定,其中经济损失一般根据受害人的受损金额、侵权人的获利金额来认定,精神方面的损失则不易判定,需要法官酌情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摘取自《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张志强